业绩比较基准新规发布 公募基金迎来投资之“锚”
◎记者 梁银妍
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正式落地。2024年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将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后续证监会将会同中基协开展三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推动平稳过渡,指导行业机构在新规过渡期内稳妥完成存量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优化变更;二是配套建立基准库,未来将鼓励并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代表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三是明确薪酬考核细则,中基协将修订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指标,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绑定关系。
充分发挥业绩比较基准的“锚”和“尺”的作用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具有“锚”和“尺”的双重功能。“锚”主要表现为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的稳定性,防止基金出现“风格漂移”;“尺”则用来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基准,并据此对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进行考核。
新规着眼于解决当前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存在的问题。
首先,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不精准。部分基金产品所选基准与其投资策略和方向脱节,简单选用宽基指数作为基准,未能体现产品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
其次,业绩比较基准使用不规范。尽管名义上是业绩比较基准,但实际上未被用于业绩考核。基金经理更多追求跑赢同行和短期排名,销售渠道则过度宣传市场热点赛道。
最后,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不严格。一些管理人缺乏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内控机制,托管和销售机构监督不足,导致基金经理投资容易偏离既定策略,甚至出现“风格漂移”现象。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针对“风格漂移”、“基金盲盒”等行业痛点,强化基准约束,推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坚持投资纪律,减少短期博弈,专注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
值得注意的是,为推动存量产品顺利调整基准,监管部门初步设立了至少一年的过渡期,原则上要求“尽量调基准不调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
强化业绩比较基准考核指挥棒作用
新规重点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投资约束作用和考核指导作用。
《指引》和《操作细则》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与投资策略、方向及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管理人需根据产品定位和业绩比较基准匹配任命具备相关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不得因基金经理变更、市场短期波动或业绩考核排名而调整基准。
新规要求发挥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杜绝“挂羊头卖狗肉”和“风格漂移”问题。管理人需建立完善的全流程管控制度,覆盖基准的选取、披露、监测、纠偏和问责等环节。基准选取决策权提高至公司管理层,并承担主要责任;由独立部门负责监督基金偏离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行为进行判断并实施监督约束。
另外,新规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考核指挥棒作用。一方面,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状况,构建与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对主动权益基金,若长期投资业绩显著低于基准,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基金评价机构需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评价机构在权益类基金排序或排名时,应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销售时应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表现
新规强化基准的外部监督职责。在托管监督方面,《指引》和《操作细则》明确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及信息披露复核等职责。
在销售展示方面,考虑到基金销售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重要环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需同步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便于投资者对比参考。
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有助于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看待基金投资收益,使投资者明确基准是衡量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的标尺,而非市场热点或短期收益。
此外,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和《操作细则》规范了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披露文件中的业绩比较基准内容,提高了基金投资运作的透明度。
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6-01-24/doc-inhiipvm462537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