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规则发布,多个品种计收比例大幅下调

11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旨在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及结算风险防控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结算风险基金的全流程管理。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及不可抗力导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损失的专项基金。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涵盖了计收范围和交纳比例的调整、完善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优化风险基金投资及使用,以及加强风险防范等方面。

具体来看,风险基金计收范围的表述由原先的列举式改为概念式,明确涵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净额担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品种(业务),提升规则的包容性。同时,根据品种(业务)的风险程度,实行差异化的交纳比例调整:

  • 权益类品种的交纳比例由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三下调至百万分之九;
  • 固定收益类品种现券交易由万分之一下调至百万分之三;
  • 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交纳比例保持不变;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风险基金的比例由业务收入、收益的20%调整为9%。

关于风险基金规模,《管理办法》将原先设定的30亿元规模上限调整为“本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少于30亿元”,并增加动态评估规模条款,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开展动态评估,论证风险基金所需规模,及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报告。

在投资及使用方面,风险基金投资范围从仅限银行存款拓展至购买关键期限国债,以及经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要求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此外,使用程序得到简化,动用风险基金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告,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安排。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结算参与人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内控要求。结算参与人需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则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基金的计收、管理及使用等事项,并定期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提交年度情况报告。同时,细化了因应垫付、弥补违约交收损失以及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情形下动用风险基金所涉及的追偿与追责安排。

证监会强调,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已超过30亿元,对于已交纳风险基金满一年的结算参与人,不会因本次修订而触发新增交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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