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狗咬人被摔死”案狗主家10人进院 喊”弄死你全家”

11月13日8时30分,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申红良的女儿、辩护人接受媒体采访。本文图除署名外均为澎湃新闻记者 常益 图

今年正月初二,因自家的狗咬人被摔死,山西长治市一家多人破锁、砸窗,侵入打狗一方的住宅,之后双方发生冲突,狗主人被捅伤致死。

11月13日9时,该案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表示,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减轻处罚。辩护人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圣律师则认为,被告人属正当防卫,未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

双方主要焦点在于辩护人主张死者携带凶器剪刀,混乱中死者一方一名重伤者的伤情系剪刀造成,而公诉人称目前无证据证明死者曾携带凶器。

当日15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

案发后,双方均在屋外安装了监控。回溯这起事件,从纠纷到命案的演变,也反映了邻里相处之道及正当防卫的复杂“困局”。

事发地点
就在中间那棵柳树处,狗咬了申某浩后,申某浩将狗摔死。

“你们派出所等接打架电话吧”

命案发生在长治市潞城区潞华街道白鹤观社区申红良家院内,死者为郭勇刚。

申家原籍隔壁平顺县,这些年一直经营乳胶漆、腻子粉等生意。郭家经营全屋定制,郭妻赵某晖系潞城区政协委员。

作为20多年的邻居,两家以前并无矛盾,日常见面还会打招呼。四年前,申家儿子申某浩结婚,郭家还按当地风俗随了礼。

郭家门前道路旁,南侧是公共空地,种着一排柳树。郭家在第二棵树旁搭了个狗窝,养着一条土狗,身长六七十厘米,拴着铁链。

今年1月30日正月初二,当天中午,喝了点酒的申某浩正好和朋友打算去买水烧茶。15时左右,他走到车旁时,土狗突然咬了他的右脚,他踢了狗两脚。再上车时,狗又咬了他的左小腿,他便抓住铁链将狗拽过来,摔了几下。

申某浩随后去了郭家,但发现没人,先去买水。回来时,他见狗躺地上已无生命迹象,遂将此事告知母亲申某芝。

申某芝联系了郭勇刚的姐姐郭某荣,对方未给出解决方案,只是挂断电话。近一个小时无人回应后,16时25分申某芝报警。

16时29分,赵某晖给申某芝来电,声称听说狗被打死时就很生气。申某浩称赵连说“潞城属你厉害了”多次,气得他挂断电话并摔手机。

两三分钟后,民警到场了解情况,申某浩和妻子随即前往派出所。民警表示赵某晖拒绝调解,建议联系社区主任调解。

庭审中赵某晖供述接到民警电话要她到派出所处理时,她生气回应:“你们派出所能给我要个钱,还是能怎么处理,我晚上回去自己处理,你们派出所等着接打架电话吧”。

申红良联系白鹤观社区主任代某文,后者称曾打电话给赵某晖未接,19时左右赵回电提及“打狗还得看主家”,有找申红良“生气”意图。代某文劝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方拒绝理会。

申某浩称,当晚民警让其妻子给家里打电话并关门防止事态升级。家门关上后为碰锁状态,一关即锁。

此时,郭家人都在等“在家说了算”的赵某晖回家。

现场视频截图
案发当晚,申红良女儿拍摄的视频显示申红良试图制止郭家人上前。受访者 供图

“黑暗”中逐步升级的冲突

根据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案发当日19时,赵某晖与妹夫韩某、外甥刘某伟三人至申红良家门外,砸门喊叫要求开门,并砸坏外墙玻璃。韩某踹开大门。

申红良一家从厨房出来后,双方在院内发生争吵。邻居贾某民赶来劝解。郭勇刚的女儿郭某璇和郭某婕也来到现场,争吵升级。

随后,郭勇刚跟随赵某晖进入申家院子,双方在客厅东侧窗台扭打,申红良拿起窗台上的刀具挥刺,致郭勇刚、韩某、赵某晖、郭某璇受伤。

郭勇刚经抢救无效死亡。

申某倩称,听到砸门和骂声后报警。

从砸门到冲突过程,申家共报警5次,通话记录显示时间分别为19:27、19:34、19:36、19:44、19:48。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9:30弟媳妇询问是否有人从郭家过来,申某倩回应“你们别回来”,并拒接弟媳电话,解释因害怕“弟弟回来,事情闹大”。

申家大门内有一道走廊,经过一道玻璃推拉门才能进院。

申某倩回忆,砸门约五六分钟后郭家人已进院。厨房玻璃碎裂,飞进厨房,她父亲站在客厅门前台阶挡住她和母亲,质问对方意图。

她称有人骂人、打她家狗、砸玻璃。

19时41分,申某倩录制了21秒视频,当时院内完全黑暗无灯光,只有厨房挂着的棉门帘灯光透入。

视频显现郭某璇喊骂并向申家三人走来,郭某荣将其拉回,郭某璇顺手捡起物品扔向申家。视频中还可听见骂声。

视频录制两三分钟后发生冲突,19时45分有人拨打120急救。

申家称郭勇刚进院时喊“今晚非弄死你们”,随即冲击,但郭家人否认。

郡庭审中,郭某荣称郭勇刚进院就扑向申红良一家。

邻居贾某民是案发现场唯一第三方。他称听到踢门和骂声,见到赵某晖拿铁锹砸推拉门并试图拉开,对郭勇刚进入申家曾试图拉拽但失败。未目睹打斗过程,进院时见郭勇刚躺地上有黑色液体,后来确认是血迹。

被砸的推拉门和窗户
申红良家被砸坏的推拉门和厨房窗户玻璃。一扇推拉门倒在地上。受访者 供图

是否存在另一凶器剪刀?

澎湃新闻回访现场发现,客厅东侧窗台宽不到两米,南侧是楼梯,形成“U”型结构,案发当晚为光线死角。

郭家方称郭勇刚进院时并未携带工具。

贾某民因现场光线暗淡,未能留意郭勇刚是否手持工具。

申红良称从厨房出来时怕被打,拿了一根擀面杖但打开架后不知去向。郭勇刚进院后见其手持一红色尖锐物品,自己怕被打,顺手抓起窗台上的刀乱挥。

申家透露该刀为一把剔骨刀,曾用于卖肉铺,后来偶尔杀鱼或给猫剁肉,通常放在客厅东侧窗台。

申某芝称自己从厨房出来时拿着菜刀和拖布棍,但只是防御,并未用力。

双方对冲突过程多处陈述不一。郭某荣称遭申某倩棒击,儿子刘某伟见状扑过去;申某倩则说被郭家人推倒,起身见父亲被围殴去拉扯,有人用木棍打她,她用木板挡住手指受伤。

庭审中,申红良辩护人指出,案发后韩某在院子中央躺着,头部流血大声喊“谁拿剪刀扎我头来,怎么这么狠”。鉴定显示韩某左下腹有约2厘米伤口并伤入腹腔大网膜,符合剪刀致伤的特征,剔骨刀不可能造成该伤。

辩护人当庭拿出一把剪刀,并用双层纸板模型进行了伤口模拟演示。

相关鉴定显示,郭勇刚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捅刺,导致左股动脉离断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伤口“创角一锐一钝”,刀刃DNA与郭勇刚血样一致。

辩护人认为,相关鉴定结论提示另有凶器,要求调取警方未归案的一把剪刀、韩某完整病历及案发时穿着衣物进行深入分析。

公诉人回应称该剪刀未随案卷移交,认为申红良对韩某造成的伤情未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主张韩某不属被害人。

案发现场血迹
申红良刺伤郭勇刚的客厅东侧窗台处,水泥地上仍留淡淡血痕。
被破坏的大门
勘验笔录显示申红良家大门遭破坏致锁舌撕裂,现已换新锁但修补痕迹明显。

控辩之争:究竟有无防卫过当?

案发后,赵某晖、韩某、刘某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鉴定显示,除郭勇刚死亡、韩某重伤外,赵某晖、郭某璇仅轻微受伤。

公诉人认为,申红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属不法侵害者,但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致使重大伤亡,应认定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减轻处罚。

公诉人强调衡量防卫必要限度需综合考量不法侵害行为性质、强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首先,申红良不具备特殊防卫前提。特殊防卫适用于对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加害人。证据未显示郭勇刚携带凶器,申红良一家也未遭遇严重暴力侵害,申红良亦仅面部轻微受伤。

其次,防卫行为与侵害明显不相当。虽然对方人数较多,但未使用凶器或严重暴力,申红良使用长24厘米剔骨刀,造成郭勇刚多处严重致命伤,导致死亡,防卫明显超限。

辩护人提出,申红良被打致鼻骨骨折、眼眶骨折,申某芝、申某倩多处受伤,均佐证郭勇刚一方暴力强度。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生命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侵害方伤亡,不属防卫过当,应免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郭勇刚一方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如携凶器、多人围殴及恐吓“弄死全家”。

根据相关司法指导意见,使用致命凶器或基于侵害人数、部位和力度等情况达到严重威胁,可认定为“行凶”。即使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构成紧迫危险亦可认定行凶。

辩护人指出,即便不适用特殊防卫,申红良的防卫行为也未超出“必要限度”。判断防卫的危害程度应结合已造成及可能造成的紧迫危险性,并不苛求防卫人与侵害在方式与强度上的完全对等。

他强调,案发地点实际环境及黑暗混乱导致申红良防卫时无法精准控制力度及目标,亦无他人能准确目击挥刀细节,应予考虑实情宽慰。

11月13日15时30分,法官宣布休庭,表示将商议后决定是否续庭或择期宣判。

https://news.163.com/article/KEDONPS80514R9P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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